入院標準
入院標準
1.年滿18歲,且經醫師診斷確認為中風或腦傷的患者。
2.醫療狀況穩定(定義同服務族群項目內之定義),仍須醫師每日巡診及24小時護理照護。
3.具基本認知、學習能力與意願;具足夠體力:支撐下能於輪椅或床緣至少維持一小時坐姿;能主動參與復健治療計畫;具足夠家庭支持系統為佳;仍須密集護理照護、及完整復健治療之腦傷患者。
4.患有輕度行為與精神問題,但可以透過教育、行為治療及藥物治療加以改善的患者。
5沒有使用呼吸器者。
6.無影響復健之嚴重骨折患者(如:粉碎性骨折、須骨骼牽引技術)
7.沒有藥物成癮、逃脫風險、精神病史、自殘行為、性騷 擾行為、且無傷害他人之行為、無干擾他人之行為者。
8.沒有出現自殺意念者。
9.無疑似法定傳染病或急性傳染病者。
10.非末期疾病患者或因癌症須後續住院治療者。
11.非長期臥床,身體功能無法回復者。
12.非脊髓損傷患者。
13.PAC腦中風患者:符合本保險公告重大傷病之急性腦血管疾病(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)之病人,醫療狀況穩定,功能狀況具有中度至中重度功能障礙(MRS 3-4),於參與本計畫之醫院住院,經醫療團隊判斷具積極復健潛能者。
14.PAC腦中風患者:另前述疾病急性發作後40天內,符合下列特殊個案條件之一,且醫療狀況穩定,功能狀況具有中度至中重度功能障礙(MRS 3-4),於參與本計畫之醫 院住院,經急性後期照護團隊判斷具積極復健潛能者,亦可納入收案:
a. 腦中風發病兩週以後,因急性感染症而新增或調整靜脈抗生素注射藥物者。
b. 腦中風發病30天內,曾因有多重抗藥性菌株感染而需接 觸隔離者。
c. 腦中風發病30天內,使用抗凝血劑,用藥四週後仍然未能調整至理想狀態(PT INR 1.5-3.0)。
d.使用胰島素或口服藥物,腦中風四週後仍血糖控制不佳 (空腹血糖>200mg/dl),需要嚴密監控。
e. 腦中風發病30天內,加護病房住院超過兩週者。
f. 腦中風發病30天內,發生重大合併症、併發症(如心肌梗塞、靜脈血管栓塞、急性腎衰竭)接受特殊處置及手 導致住院延長者。
15.PAC創傷性神經損傷患者:年滿18歲,因創傷性神經損傷造成失能且發病60天內之病人,功能狀況具有顯著且持續之中度功能障礙(巴氏量表40至70分),醫療狀況穩定,於參與本計之醫事機構住院,經醫療團隊判斷具積極復健潛能者。
16.PAC衰弱高齡病患:
a.高齡病患(≧75歲,且具有帕金森氏症、失智症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第三期以上之慢性腎臟病)因急性疾病入院(住院時間>72小時)治療完成一個月內,仍具功能下降狀態。
b.臨床衰弱量表(Clinical Frailty Scale,CFS)評估後具有中度以上衰弱症且仍具復健潛能者(CFS:5-7分)。
c.醫療狀況穩定,不需密集醫療介入、檢驗或氧氣使用者。
d.病患具有配合治療之認知與溝通能力,且具治療潛能,治療潛能係指病患於疾病上具有恢復之機會,且具有足夠配合治療進行之體力。
e. 個案同意參加此計畫,並填妥同意書者。
轉院標準
1.病況不穩定、患有新發作之癌症、新發現之骨折或需要手術而本院無法處置者 (如腸胃道出血、肺栓塞)。
2.經藥物控制或行為治療兩週後,仍無法改善之精神狀 況、行為異常、或情緒問題者。
3.經發現有藥物成癮、逃脫風險、精神病史、自殘行為、性騷擾行為、且有傷害他人之行為、有干擾他人之行為者。
4.經發現有自殺意念且經由支持單位協助而無法改善者。
5.發現疑似法定傳染疾病或急性傳染病患者。
6.PAC住院患者於計劃期間不得轉院接受外院治療,否則將終止計劃。
出院標準
1.已達成復健目標,或個案功能顯著進步,經急性後期照 護團隊評估,可出院回家進行自我復健者。
2.家屬無法配合或參與整合復健治療團隊所制定的治療計劃者。
3.連續2次個案功能評估,經急性後期照護團隊總評,未進步或降低者。
4.經急性後期照護團隊評估,已不具復健潛能者。
5.自費患者治療時間超過16週上限;PAC腦中風、創傷性 神經損傷、衰弱高齡患者進入急性後期照護時間,超過與健保署申請核可上限者。
6.保險對象自行中斷急性後期照護者。
7.死亡。
8. 病情轉變無法繼續接受本計畫照顧者。